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减轻小微企业社会负担,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我省范围内月销售收入或月营业收入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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