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季苏云 薛刚辉 时间:2017年8月2日
按次申报能够与环保部门排污管理进行对接,更好地借助专业部门的管理优势。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部门协作机制,按次申报征收同样可以高效完成申报、比对、应对的闭环管理。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固体废物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申报方式进行了明确,基本确立了应税固体废物扣除计算排放量的申报模式。鉴于固体废物排放特点和环保部门管理现状,建议在环保税开征初期,适当简化征管流程,对固体废物环保税实行按次申报、按次征收的方式,将更利于征管目的的达成和风险的防范。
固体废物征税范围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尚待明确
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应税固体废物解释为工业固废和医疗废物,并未使得固体废物的征税范围更加明确。一方面,工业固废分布面广量大,排放者包括几乎所有工业企业。不同于大气污染物主要产生于化石燃料燃烧、水污染物主要集中于水资源使用,除了简单的装配加工,几乎所有的工业生产都会产生种类繁多的固体废物,一个普通的工业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列明的固体废物动辄十几种甚至数十种。另一方面,“工业” 在税收管理中的定义并不十分清晰。根据目前税务登记所用的国标行业分类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为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等20类,并未对“工业”有准确的概括。2016年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在列的燃气生产供应、环境治理等多个行业,容易与工业的范围产生交叉。同时要注意的是,虽然环保税税目税额基本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平移而来,但目前的排污费征收范围并不包括一般工业固废。实际中环保部门对于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征管主要集中于危险废弃物。如2015年全国固体废物排污费开单1536户共0.45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0.24%,其中危险废物占比超过八成,(一般)固体废物类开单户数和开单金额均为0。
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了以当期产生量依次扣除当期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的计算公式,解决了固体废物应税排放量如何确定的问题,但对于“当期”如何理解仍易产生分歧。现实中,纳税人产生的固体废物并非全部在当月甚至当季进行处置,而是有相当部分的贮存结转。当期综合利用和当期处置的固体废物也包括前期结转的贮存量,导致最后按扣除计算的排放量可能为负数,无法正确反映应税排放量。同时,“产生量”无法适用于接受外单位委托的固体废物处置企业。综合利用与处置之间是否存在重叠和交叉,如何界别也应予明确。
扣除申报可能会增加征纳负担和涉税风险
根据按月计算、按季度征收的一般程序和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固体废物环保税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转移联单、利用处置委托合同等资料,以证明所产生固体废物的处理流程和排放去向,是否得到符合标准的贮存、处置以及综合利用。按照目前环保部门的管理规定,排污单位对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贮存和处置是强制性要求,不符合要求排放的应当接受环保部门的处理或处罚。现实中产生固体废物应税行为的毕竟是少数和个别,意味着纳税人的申报绝大多数将是无税的零申报。
按照征管要求,税务机关需要完成对产生工业固废和医疗废物企业的税源信息采集登记、税种认定等工作,并接受纳税人申报的大量台账、证明、合同和单据等。由于缺乏环保管理的专业技能,税务机关很难对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做出判断,只能向环保部门传递交由后者处理。税务机关只起到了固体废物排放信息收集传递的功能,成本与效率不成正比,且有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之嫌。事实上,笔者从江苏省环保部门了解到,排污单位产生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均需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渠道向环保部门详细申报固体废物的产生、排放相关数据。
建议对固体废物环保税实行按次征收
按次申报具备政策的合理性。对比环保税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可以发现,固体废物应税排放行为能够为环保部门应处理、处罚的管理范围所覆盖。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且未缴或者少缴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次申报能够与环保部门排污管理进行对接,更好地借助专业部门的管理优势。事实上,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必须对各种污染物排放去向和处理方式作出符合环保标准要求的规划,否则无法通过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核和验收。确认企业超标排放之前,建议税务机关作为符合环保税法第四条规定的不征税情形处理,亦无须对其进行税源信息登记和税种鉴定等管理。
按次征收具备操作的可行性。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部门协作机制,按次申报征收同样可以高效完成申报、比对、应对的闭环管理。
按次征收面临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主观上趋利避害的本能,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在未被环保部门发现之前往往不会主动申报,客观上会造成固体废物环保税征收以环保部门处理处罚为前提的局面。但这种局面并非按次申报造成和独有。环保税有着“专业税种”的特殊性,部门信息共享和管理协作理应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另一方面,面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排放量的认定问题。目前环保部门执法文书一般只针对行为,较少提及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和排放量的核定。需要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联合辅导,同时要求税务人员及时补充排污管理专业知识,能够通过查阅排污台账、现场检查等方式发现问题、确定证据。
自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以来,环保部门从排污申报的事前管理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逐渐确立了排污许可的核心地位。在排污许可尚未覆盖固体废物和噪声的情况下,按次申报征收能够与环保部门管理方式有效对接,更好地保障环保税顺利开征。同时,工业噪声和畜禽养殖场同样存在与固体废物类似的征税问题,实际操作中是否适用于按次申报、按次征收,值得探讨。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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