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吴静涛 刘志耕 发布时间:2018-06-01
纳税评估:发现三个疑点
2018年初,A园林工程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显示,其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园林景观设计、施工服务和苗木花卉自产自销。近3年,A公司年销售收入一直在6000万元左右,由于其增值税申报表中出现了大量免税销售额的异常情况,其主管税务局决定对其进行纳税评估。通过对A公司纳税申报资料的审阅,发现其对约占年度销售额一半的苗木和花卉按自产自销免税额申报,对取得的200万元植物养护收入按简易征收办法3%的征收率申报纳税。评估人员结合对财务资料的审阅和对比后发现了三个疑点:一是甲公司账面无形资产金额很小,几乎没有可供种植苗木和花卉的土地,其自产自销的苗木和花卉从何而来?二是如果是租赁土地种植,但财务上又没有相应的租赁费及种植工人的工资支出。三是对植物养护收入按简易征收办法申报纳税似乎依据不足。
自认为“自产自销” 引发税务风险
据A公司财务负责人解释,A公司承接的工程实际上包含了园林工程、销售苗木花卉及植物养护三项业务。A公司为了享受对自产自销苗木和花卉的免税优惠,与多家花农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花农的农田作为公司的生产基地,A公司提供对苗木和花卉种植的种类、规格、时间和技术方面的计划安排,由花农组织种植,符合要求的苗木和花卉全部由A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并直接用于绿化工程,A公司认为,这就是自产自销。同时,A公司还将上述三项业务收入分别开具发票并记账,而对其中的苗木和花卉按自产自销免税额申报增值税,对植物养护收入按增值税老项目以简易征收办法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最大的问题是,A公司将三项业务与建设方仅签订了一份合同。
正确的税务处理
A公司误将混合销售行为按兼营行为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很显然,A公司属于其他单位。由于A公司将销售的苗木花卉及植物养护合并在整个园林工程业务中签订了一份合同,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所以,应确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并全额按照“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同时,A公司承接的植物养护业务不符合对增值税老项目征税的规定,不可以按简易征收办法3%的征收率申报纳税,按照A公司上述处理方法,同样属于混合销售业务的组成部分,应一并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A公司应考虑另外注册一家B公司,由B公司租用土地或征用土地,专门从事苗木、花卉的种植、销售和养护,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对外销售的苗木、花卉就属于自产自销。今后A公司再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时,需将原先与建设方签订的一份工程总包合同改为与建设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该部分适用税率仍然为10%),而对工程所需要的苗木和花卉,则由B公司直接与建设方签订销售合同,这样,B公司销售的苗木、花卉就属于税法所规定的自产自销,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花卉的植物养护业务,可以B公司的名义与建设方另行签订专门的养护合同,收入就可以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申报缴纳6%的增值税。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国税局、南通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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