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霄羽 发布时间:2017年2月25日
按照2014年3月1日起实施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外,一般实行认缴制。也就是说,自2014年3月1日起,新成立的公司成立时除有特殊规定以外,股东可以暂不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由股东缴足即可。由于这样的出资方式,带来了一个新的税收问题。有些股东在未出资或少出资的情形下转让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那么对于这种情形,股权转让时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实务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以案例的形式分析。
案例1:未出资情形下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
甲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张某是股东之一,其持有甲公司股权20%,应出资60万元,实际未出资。2016年11月,张某以0元的价格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无任何关联的王某。张某股权转让时甲公司净资产为20万元(实收资本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20万元)。
对于张某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实务工作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股权转让价格为0元,既没有取得实际收入,也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因此,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张某对未分配利润20万元享有4万元(20×20%)的份额,而股权转让价格为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因此,应按第十四条规定的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即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由此可以确认张某股权转让收入为4万元。
67号公告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张某的出资方式是现金,但未实际出资,应视为股权原值为0元。在不考虑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税费情况下,张某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4-0=4(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20%=0.8(万元)。
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案例2:少出资情形下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
乙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赵某认缴出资额为50万元,享有10%的股权,实际出资额为5万元。2016年10月赵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其享有股权的50%转让给与其无任何关联的刘某,赵某转让股权时乙公司净资产为1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50万元)。
赵某转让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100×10%×50%=5(万元),股权转让收入为5万元,因此,不属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那么,如何确认赵某股权转让原值呢? 赵某是以现金方式出资,实际出资5万元,而把其享有股权的50%转让,因此,股权转让原值应以实际出资额乘以股权转让比例来确认,即股权转让原值为:5×50%=2.5(万元)。在不考虑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税费情况下,赵某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5-2.5=2.5(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20%=0.5(万元)。
(作者单位:辽宁省新民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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