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辛正平 许建国 发布时间:2018年2月2日
《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笔者在基层走访调研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对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的部分规定还不够了解,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误区。
误区一 只要依法设立的城乡(含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都可以免征环保税。
在调研中,某污水处理厂负责人认为,《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可以暂时免征环保税。该厂主要为集镇居民、餐饮业和周边的一些工业企业等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领取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应该可以免征环保税。
其实,该负责人的理解并不完全正确。《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保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只有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税污染物,才可以暂予免征环保税,否则,应按规定纳税。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误区二 环保税只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排污企业征税,未超过标准的排污企业不征税。
某水泥厂认为,环保税是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排污企业征税,未超过标准的排污企业不征税。其实,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征税;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征税;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乘以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征税。
由此可见,只有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噪声是按照超过国家规定的分贝数计算征税外,对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应税固体废物不论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均应按照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来计算征税。
误区三 对在农村创办的畜禽养殖场,可以免征环保税。
某畜禽养殖场负责人认为,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自己在农村创办的畜禽养殖场属于国家扶持的农业规模经营的项目,应该可以免征环保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保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该养殖场负责人明显没有注意到括号中“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的相关规定。对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可以暂予免征环保税,但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同时,《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保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保税。因此,该畜禽养殖场要注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否则应当依法缴纳环保税。
误区四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某发电公司认为,该公司每月产生的粉煤灰,可以减去出售给附近某水泥厂综合利用生产水泥和出售给某公路建设公司修建公路部分,并对剩余部分进行自行贮存,就可以不用缴纳环保税了。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可以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为计税依据的,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也就是说,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纳税人当期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以及纳税人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的余额。该发电有限公司如果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的粉煤灰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则应按规定缴纳环保税。
误区五 环保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不需要按月计算应纳税款。
某企业财务负责人认为,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企业只用每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就可以了。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环保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税款的方式,但纳税人仍需按月分别计算应纳税款,按季汇总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因此,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税款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属月份实际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以便备查。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02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4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67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7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10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80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4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4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20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02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70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89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53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52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6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4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67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58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4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7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081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91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3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77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58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9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62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