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谷建华 王国红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1日
在日常经济交往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往往不能及时兑现。虽然购货方按时支付了货款,但是供货方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按合同规定供货且占用了购货方资金,此时,购货方会要求供货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占用费。这笔资金占用费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例:甲方于2015年5月与乙方签订购销合同,价款1000万元,甲方按规定的时间支付了货款,由于各种原因乙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供货。截至2018年4月,甲方仍然没有收到货物。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原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方支付给甲方除本金1000万元之外的资金占用费200万元。那么,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之间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属于列举凭证行为税,只有列举的应税合同才需要缴纳。印花税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合同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可以看出,此规定只是针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所以甲方和乙方签订的未按期兑现合同取得资金占用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七条规定,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因此,上述合同虽然终止,甲乙双方仍应按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因终止合同而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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