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凌 发布时间:2018年3月9日
作为企业所得税的高风险事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具有涉及类别多、情况复杂等特点,因此强化对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扣除行为,对于防范所得税风险十分必要。建议核查人员在资产损失风险应对中,着重关注以下几类事项。
资产损失申报类型是否准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六种情形的资产损失应按照清单申报。采用清单申报方式的损失主要为企业一些正常和常规的损耗、损失,比如存货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清理损失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单笔损失500万元以下的正常损失,应该按照清单申报。除清单申报以外的损失或企业无法准确判别资产损失类型的损失,应采取专项申报形式,专项申报主要适用于企业的一些非正常损失。
此外,核查人员应关注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类别是否准确,审核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时是否正确区分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类型,是否在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清单申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栏次准确填写。实务中有些企业因为坏账损失要求的证据材料相对较宽,而故意把本应属于债权性投资损失按照应收(预付)坏账损失申报扣除,这种情况应要求企业更正资产损失类别,同时补正相关证据材料。
资产损失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核查人员应审核企业是否按要求报送了相关证据材料,所报证据材料是否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损失相关申报数据相符,必要时可要求企业配合提供需留存备查的证据材料辅助核查。对于一些损失金额较大损失的证据材料,审核是否包含文件中要求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资产损失扣除年度是否正确
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未能扣除的,追补至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未能扣除的,在申报年度扣除。
例如,A公司2016年发生一笔原材料的报废损失,企业因2016年度享受某项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就以财务人员更换、当年未进行账务处理为由,在2017年度企业恢复正常企业所得税税率后才做账务处理,把该项资产损失申报在2017年度扣除。A公司的原材料报废资产损失属于实际处置、转让资产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正确的扣除年度应为2016年度。
提示:核查人员需提防企业类似不合规的税收筹划行为,企业的会计处理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而且不以减少、免除或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目的,不能人为调节税收。
资产损失金额确认是否准确
判断资产损失金额的准确性重点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是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计税基础相关证据材料是否清晰、准确。以股权投资损失为例,企业在确认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时,是否能提供企业股权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二是资产损失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对税会差异进行了调整,调整金额是否准确;涉及资产处置的,资产处置价格中是否包含企业因处置资产所收到的如补充协议支付价款、其他形式的对价等经济利益流入;涉及责任赔偿收入的,是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偿或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是否在计算损失金额时扣除。
其他关注事项
在增值税方面,核查人员应关注属于增值税规定中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非正常损失,企业是否进行了增值税进项转出,该进项转出部分可以与损失一起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部分企业存在将资产减值损失与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概念相混淆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除证券、保险、金融、期货和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等高风险特殊行业的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外,企业计提不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纳税调增。
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如在以后年度发生处置,以前计提的减值准备允许作为资产损失的一部分,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中进行纳税调整。例如,B公司处置因设备老化淘汰的一台旧机器,设备原价20万元,计提折旧10万元(税法和会计计提折旧年限和方法一致),计提减值准备2万元,处置该机器设备取得价款3万元。该设备的账面价值=原值20-累计折旧10-减值准备2=8(万元),计税基础=原值20-累计折旧10=10(万元),会计核算的处置净损失=账面价值8-处置收入3=5(万元),填入A105090表相应行次第1列“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税收计算的处置净损失=计税基础10-处置收入3=7(万元),其中处置收入3万元、计税基础10万元、税收计算的处置净损失7万元,分别填入A105090表相应行次第2列“资产处置收入”、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第5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税会差异2万元(7-5)应在A105090表第6列进行纳税调减。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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