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管理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含,下同)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下同)零售业务,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同时纳入网络开票系统管理。
各地主管国税机关确定机动车发票税控企业名单后应及时向企业发放《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见附件一),告知企业安装使用有关事项。
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发售和发行、系统的安装、调试、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培训、发票发售、报税认证、两费抵减等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增值税税控系统若干管理意见的通知》(浙国税函[2012]281号)规定执行。
三、自2013年8月1日起至15日,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将其持有的用于非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空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退回主管国税机关,各主管国税机关通过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再重新发售给纳税人。
四、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不含)前发生的机动车零售业务,在2013年8月1日后发生《 》( )规定的符合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可在8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网络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发票和相应的蓝字发票(不得在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中开具)。发生退货的,可按照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五、各地国税机关应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增值税税控系统若干管理意见的通知》(浙国税函[2012]281号)规定的职责要求,做好对杭州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或授权服务单位(最新名单见附件二,原有名单同时作废)的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继续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为全省的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用户提供更好的技术服务保障。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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