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本报记者 施斌 通讯员 汪啸龙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7日
信息混乱的出口单证,对业务情况一无所知的外贸公司,神秘的业务操作人……41笔出口皮鞋业务疑窦丛生。核查出口货代公司,追踪船运货单信息——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逐渐显露出来。
2015年底,宁波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接到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的移送函,来函称在出口退税函调中发现,宁波H外贸公司在2013年~2014年期间出口的皮鞋供应商G公司并无生产能力,该厂商因涉嫌虚开发票已被立案稽查,H外贸公司涉嫌出口骗税。
信息混乱的出口单证
宁波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接到线索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对H外贸公司立案稽查。
专案组调取了H外贸公司出口备案单证、记账凭证、账簿等资料仔细分析。H外贸公司共从G公司采购鞋子41笔用于出口,出口地为英国、埃及、泰国等地。检查人员发现,41笔出口业务备案单证中出口货物提单发货人一栏大部分为H外贸公司,但是有少数几份发货人一栏却为浙江义乌、深圳等地的公司,收货人一栏对应的外商则均不相同。但是,这些备案单证中,场站收据上发货人一栏全都不是H外贸公司,而是义乌等地企业,收货人一栏则与相应提单上的收货人一致。
备案单证中其他资料如装箱清单、外销合同以及出口通用机打发票上的外商一栏信息则全部为Y公司,而这家Y公司在出口货物提单以及场站收据上均未出现过。
核对H外贸公司记账凭证时,检查人员发现,上述出口鞋子收取外汇的汇款账户都为离岸账户(OSA账户),汇款公司抬头都为香港等地注册公司,并不是出口货物提单以及场站收据上的收货人。
稳身幕后的操纵者
一般情况下,出口业务中出口货物提单、场站收据上的发货人、收货人一栏信息应一致,而H外贸公司出口备案单据的发货人明显不同,且外销合同上的Y公司在出口货物提单以及场站收据上都没有出现过。检查人员决定对H外贸公司人员进行询问。
H外贸公司老板黄某称,上述出口业务并非H外贸公司自行出口,而是中间人郭某以H外贸公司名义开展的业务,双方约定其向H外贸公司按比例支付佣金,黄某对于这些业务具体情况均不知情。
检查人员向企业人员表示,如果企业涉及出口退税违法,情节严重将会承担法律责任。黄某等企业人员表示一定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并称上游企业G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出口备案单证中出口货物提单、场站收据均为郭某提供,外汇也系郭某联系汇入企业账户。而其他资料如装箱清单等则是H外贸公司根据郭某提供的货物信息填写制作而成。
当问及Y公司情况时,H外贸公司老板娘王某称,在制作出口退税备案资料时需要外商签章,但是中间人郭某没提供,为了退税方便,王某擅自在出口退税备案资料上伪造了Y公司外商的签章。
"买单"出口的41笔货物
检查人员认为,要确定是否存在骗税违法,关键在于确定企业是否具有真实货物出口交易行为。检查人员决定对郭某以H外贸公司名义代理出口的41笔皮鞋业务真实性实施核查。
通过查询出口业务信息,检查人员发现,41笔皮鞋业务共涉及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整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中的出口货物提单以及场站收据签发人信息,检查人员找出了41笔业务涉及的15家货代公司,但对这些一级货代公司进行走访后,检查人员发现这些企业并不是实际订舱方,还有二级货代公司、三级货代公司参与业务,这些企业分别位于义乌、瑞安和温州等地。
为此,检查人员先后7次赴义乌、瑞安等地,以提单号和集装箱号这两个信息为线索共走访23家货代公司,最终查证真实订舱货代公司有8家。根据8家货代公司提供的皮鞋生产商信息,查证真实鞋厂为义乌、温岭等地的9家企业。
经过3个多月摸查,检查人员最终确认,41笔出口皮鞋的实际生产商并非为H进出口公司开票的企业G公司。经查证,这41笔皮鞋出口业务为外商自行在义乌、瑞安等地鞋厂采购产品后,随后委托当地货代公司“买单”报关出口,中间人郭某得知信息后,将H外贸公司的空白报关单提供给货代公司,将皮鞋以H外贸公司名义报关出口,并从上述货代公司处得到出口货物提单、场站收据等出口单据。
正当检查人员将调查证据移交公安机关,税警双方准备控制郭某时,公安机关通过出入境系统查到郭某已出境到了非洲。
暗度陈仓的资金通道
涉案关键人物离境,并未使检查人员气馁,检查人员决定通过搜集第三方证据进一步完善证据链。
检查人员判断,如果郭某存在骗税违法行为,一定会有账户进行资金周转,用于购买外汇汇入H外贸公司制造出口货物收汇假象。检查人员调取G公司账户以及该企业负责人林某的个人账户信息分析发现,林某账户与郭某账户有大额且频繁的资金往来。每次G公司银行账户收到H外贸公司款项后,即会转入林某个人账户,随后林某再将款项转入郭某账户。
郭某账户信息则显示,与皮鞋出口业务时间相对应,每次郭某个人银行账户向名为胡某和姚某的个人账户汇款后不久,H外贸公司账户均会收到相应外汇付款。
检查人员对胡某和姚某进行询问调查,胡某、姚某承认,两人从事倒卖外汇业务,H外贸公司收到的外汇为郭某向两人购买而来。胡某、姚某通过其在香港公司的离岸账户,将外汇款项汇入H外贸公司银行账户用于出口皮鞋业务外汇核销。
至此,案件水落石出。经查,郭某在义乌、瑞安等地通过货代公司获知外商“买单”出口信息后,将H外贸公司的空白报关单提供给货代公司报关出口,并通过G公司虚开发票进行“配票”,虚构出口业务涉及金额2959.9万多元,涉及出口退税款435.2万多元。宁波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H外贸公司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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