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文清 周淑泓 陈颖 发布时间:2017年6月9日
编者按 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被退,是一件比较常见的事情。一些企业遇到此类情况不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而是为了获取出口退税刻意隐瞒退货事实,带来不少税务风险。本组报道中的真实案例,给税企双方都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1 典型案例:为获退税,客户退货后企业隐瞒真相
今年1月,某市国税局下发税收风险预警指标,拟对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实施纳税评估。该局税务人员通过所得税报表数据比对分析,发现该企业2015年营业外支出增长异常,存在较大税收风险,并通过电话沟通、纳税约谈和资料检查等方式,查出A公司通过“质量赔偿”隐藏出口货物退(免)税不实的真相。
基本情况
A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4日,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营汽车零配件制造和加工等国内销售及进出口业务。2008年7月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2009年5月22日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业务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2014年,A公司增值税销售收入合计8175.08万元,其中出口销售额7532.72万元、内销销售额642.36万元;当年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办理免抵退税1013.69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95.07万元。2015年,A公司增值税销售收入合计7595.10万元,其中出口销售额6590.73万元、内销销售额1004.37万元;当年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办理免抵退税896.31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59.38万元。
案头分析
税务人员通过一户式查询系统提取了A公司税收数据,并对2015年度主要财务指标作了案头分析。分析显示,该企业2015年营业外支出项目变动率异常,营业外支出同比增加了数倍。其中,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增加189.11万元,营业外支出(其他)增加33.91万元,且营业外支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可能存在多列支营业外支出的税收风险。
实施检查
纳税约谈。2017年2月,税务人员约谈了A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据李某解释,“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为处置生产设备损失,该批固定资产2014年10月从国外购进,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率17%)并抵扣了进项。由于该设备是进口产品,无专业操作人员且国内无相关配件,遂于2015年亏本出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处置损失189.11万元,年度所得税汇缴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予以扣除。“营业外支出——其他”共计39.63万元,为出口货物的质量赔款。2014年8月出口法国一批车窗玻璃升降器(征、退税率均为17%)并申报了出口退(免)税,因产品不合格,双方于2015年1月达成协议,出口货物不退运,A公司赔偿法国客户B公司损失62911美元(折合人民币39.63万元),该赔款从后期应收的B公司的货款中扣除,冲减应收账款。李某解释,此业务本应作为货币资金损失处理,但误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他”,年度所得税汇缴时已作专项申报,不影响当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资料检查。李某提供了相应的佐证材料,税务人员逐一核查,比对分析。其中,“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的凭证、销售合同和鉴证报告等资料齐全,未发现异常。而对于“营业外支出——其他”,税务人员检查了该企业提供的销售合同、发票、质量赔款合同和备忘录,发现以下疑点:不合格货物未按退运手续处理,而是通过赔款方式支出;赔款金未直接通过外汇支付,而是从后期的应收账款中扣除;赔款金恰巧与2014年9月开出的一张出口销售发票金额相同,且发票上的购买方也正是与其产生质量纠纷的法国企业B公司。
真相浮出。税务人员再次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李某,最终确认事实。原来,A公司2014年9月开具给B公司的金额为39.63万元的出口发票,正是当年8月出口的那批不合格玻璃升降器的,国外客户要求退运,考虑到海运成本较大,该企业同意将货物交由国外客户自行处置并承诺退回货款,不办理退关退运手续。但此笔出口货物已收汇并办理了免抵退税,在当期返还已收汇的货款很容易被发现,存在出口货物不收汇,需要追缴已退税款的风险。对此,A公司心存侥幸,认为当前政策下除列明重点监管企业外,收汇金额由企业自行申报且可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偶尔有一笔外销未收汇也不会被发现。于是,A公司在达成退款协议的当月(2015年1月),直接将该笔已收汇又要返还的外销收入冲减了“应收账款”,并转入科目“营业外支出——其他”,同时伪造了一份质量赔款合同将该笔款项伪装为赔款。这样既将出口退税款收入囊中,又抹平账面掩盖了实质上未收汇的事实。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本条下同)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作出的处罚。
对此,税务人员认为,该企业对2014年8月出口货物62911美元既未按规定自行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又未按规定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和有关佐证材料,因此,应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明细表》中冲减原免抵退税计税依据39.63万元及免抵退税额6.74万元(39.63×17%),并按免税政策处理,转出其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重新计算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企业按不缴或少缴税款处以1倍的罚款。
2 企业:根据真实情况作出税务处理
如果像A公司这样,遇到出口货物不合格,国外客户要求退运的特殊情况时,在税务处理上如何做到规范呢?
其一,要注意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勾稽关系。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如何区分营业外支出指标异常,主要在于区分销售折让和质量赔款的正确处理。出口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后,除了退运货物、退回货款外,还有给予销售折让和支付质量赔款等处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因企业对国外客户进行折让而少收汇问题,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47号)要求开具红字发票。
出口企业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外方相关损失而支付的赔偿金,一般直接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而不是“营业外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应当注意,所得税税前扣除与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关系,即出口货物由于特殊原因转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要调整冲减对应款项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否则,就可能发生未收汇而多退税的情形。
其二,出口货物收汇逾期要注意免税申报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如果发生无法收汇特殊情形时,应当在规定的出口货物申报期内提出无法收汇的申请,并按视同收汇处理;否则,超过申报期未提出视同收汇需求的按免税处理。因此,出口企业如果发现逾期无法收汇又未提出视同收汇需求的,应按期及时申报免税,否则会带来税收处罚风险。
3 税务机关:需要不断完善监管思路
上述案例提醒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税收监管思路需要不断完善。
一方面,应该加强出口退(免)税审核。在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模式下,出口退(免)税电子审核存在很多企业申报数据不实的风险。如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美元离岸价与海关信息中的离岸价差额小于5%则无预警提示,不法企业正是利用这一差异暗箱操作,特别是生产型出口企业计算免抵退税最为突出。鉴于此,税务人员在完善计算机审核系统和管理机制的同时,加强人员整合和培训,提高调查评估和稽查效果。
另一方面,应该加强资产损失申报审核。税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规定,审核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在审核申报形式是否正确、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的同时,仔细研读纳税人申报材料了解业务实质,判别该业务应归属资产损失还是其他项目,是否涉及流转税。如确实属于资产损失,要查询归类、账务处理、对损失的确认计量等是否正确。同时,需关注申报扣除所属期是否准确。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如皋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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