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10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法规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构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法规处罚。
五、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法规处置。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
六、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法规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法规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法规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法规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法规处罚。
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法规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法规处罚。
八、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决定的有关法规从重处罚:
(一)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法规的犯罪的;
(二)明知是虚开的发票,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
(三)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法规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九、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法规,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单位犯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法规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法规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对追缴犯本决定法规之罪的犯罪分子的非法抵扣和骗取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上交国库,其他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供本决定法规的罪所使用的发票和伪造的发票一律没收。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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