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16]622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一)基金会(30家)
1.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
2.吉林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3.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
4.吉林师范大学助学基金会
5.吉林省中东爱心基金会
6.吉林大学唐敖庆教育基金会
7.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8.长春建筑学院教育基金会
9.长春工程学院教育基金会
10.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慈善基金会
11.吉林省神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12.长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公主岭市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
14.长春市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
15.东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
16.吉林省国信慈善基金会
17.吉林省文投公益基金会
18.吉林省东泽爱心基金会
19.吉林省黄龙戏基金会
20.吉林市惠民爱心基金会
21.松原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2.吉林省阳光教育发展基金会
23.吉林省丰琪慈善基金会
24.吉林省宏大公益基金会
25.吉林省防盲治盲救助基金会
26.吉林省国康医疗基金会
27.吉林华星公益基金会
28.延边体育发展基金会
29.吉林省监狱系统抚慰救助基金会
30.吉林省同力慈善基金会
(二)社会团体(7家)
1.吉林省慈善总会
2.长春市慈善会
3.辽源市慈善总会
4.珲春市慈善总会
5.延吉市慈善总会
6.和龙市慈善总会
7.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慈善总会
二、纳税人2016年度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6年度纳税申报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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