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沈四宝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7日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户数增长较快,出现了开票品名异常、“三流”(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不清晰、业务真实性难核查等问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蕴藏着很大的税收风险,应引起重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购进时不能取得或应取得而不取得发票。一方面,助长了上一环节个体经营者逃税、逃避税务管理和企业下脚废料等收入不入账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未取得或不取得发票而自制凭证入账,虚列或虚增成本致使成本倒挂,企业普遍亏损或极其微利,严重侵蚀所得税税基,并为销售时虚开发票提供了条件。
再生资源回收购进渠道既有专门设点收购;也有既设点收购,又从其他收购经营者购进;还有不设收购点,全部从其他收购经营者购进。目前相当多的纳入税务管理的回收经营公司都不专门设点自行收购,购销“两头在外”居多,税务机关监管难度增加。
为防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的税收风险,笔者认为,应完善回收经营税收征管办法。全国统一管理办法,力求统一规范、操作易行、务实有效;基层各地根据总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实行“以进控销”链条式管理。销售废旧物资开具专用发票必须依据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作为成本计算的依据。这样既可消除上个环节个体经营者逃税和产废单位隐瞒收入,又可以解决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无成本核算合法依据的问题,有效降低所得税征收方面的风险。
创新监控手段。运用大数据、云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再生资源企业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纳税申报、注销登记、税务稽查等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和化解税收风险。
建立协作机制。全面建立税企、税税、税警等协作机制,加强与受票企业的联系协作,实时掌握企业销售合同、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等相关信息,形成企业业务真实性快速核查机制;加强与受票地税务机关征管联动,开展情报交换,共享企业涉税票据、生产经营及其他征管信息,及时发现税收风险疑点;加大税警协作力度,打击虚开发票行为。
加强发票管理。在购进环节,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要严格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在销售环节,抓住开票对象这个关键,对开票对象要按月梳理,建立发票流向清单,跟踪监控发票流向。严格控制发票领用数量及限额,特别是对开票行为异常、发票金额短期突增、实际税负率畸高的企业及时进行重点评估。
实行税负预警。对回收经营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低于1%的,应当列为风险管理重点对象,及时对其开展纳税评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高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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