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搜狐财经 作者:百利来 发布时间:2018年8月7日
知名演员范冰冰的税务问题横跨娱乐圈和财经圈,一度引发热议。今天,百利来将结合正在进行中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的修订,分析高收入人群的税收风险。
摘要
2018年6月底,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2018年7月13日,税务总局官网上发布的一则题为《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的新闻引发了新一轮对于影视行业税收相关问题的关注。新闻报道,继前述五部门6月底的联合发文,税务总局单独就此印发了一则《通知》(“《通知》”),明确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方针,鼓励从业者依法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
虽然《通知》原文并未公布,从这则新闻中仍然可以意识到税务机关针对这一领域的关注重点。时至7月底,多地税务机关要求对演艺人员工作室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并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影视行业“工作室”核定征收的时代已经结束。
其实,这些税收问题不仅仅是影视行业需要面对的,对于包括新兴的网络直播、自媒体创作人等众多文娱业从业者来说,都有普遍的借鉴意义。
背景
近年来税务机关将高收入人群作为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重点之一,对高收入文娱业从业人员,包括演艺界人员的税收管理更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关注重点。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中曾明确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统一选取30名企业高管、演艺明星,下发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
文娱影视行业涉及的业务和服务类型广泛,采用的经营主体多种多样,因此对文娱影视业的税收处理比较复杂,合规性风险较大。
个人所得税风险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税率和计税方法。
例如:
* 演艺人员从受雇公司(如有)取得的月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3%-4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广告业务中使用肖像权取得的收入及其他版权收入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按20%的税率计税;
* 演艺人员以个人名义受邀从事表演等取得的收入一般作为劳务报酬,适用20%(最高到40%)的税率;
* 而其他性质的收入(例如股息、财产转让所得等)也应根据其所得性质分别计税。
在实务中,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于对各类收入性质的界定以及不同性质收入金额的划分。
此外,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支付的一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日益复杂的业务模式下,不同情形的支付是否有义务扣缴,以及如何正确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些问题对支付方来说是非常大的挑战。若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除向取得收入的个人追缴税款和滞纳金,还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
近年来,一些影视以及其他文娱业从业者纷纷设立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个人工作室开展业务。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妥善设置账簿,对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由于这些工作室的账册不健全,各地税务机关往往只能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各地的核定征收率普遍低于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适用的5%-35%的税率。随着这些行业从业者进入高收入纳税人的行列,上述安排使得其实际有效税率远远低于工薪族纳税人,背离了“量能负税”的税收原则。
《通知》特别提出要“帮助和督促”这些纳税人健全财务制度、设置账簿并依法确定其税款征收方式。近日多地税务机关要求演艺人员工作室改为查账征收,相信也是对《通知》要求的响应。这意味着目前低门槛的个人工作室核定征收模式面临规范化管理,同时需要关注后续针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设置帐薄、查账征收的标准、范围以及成本、费用的发票凭证等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企业所得税风险
经营模式成熟,业务已具规模的文娱从业者也会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开展业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居民企业一般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文娱影视业经常需要以现金形式做交易,收取收入和支付各类成本、费用。如果无法取得发票、取得假发票或代开发票,会面临成本、费用不允许抵扣和扣除的风险。
税务总局的此次《通知》特别强调,影视行业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填开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可以预期,严格的发票管理将是税务部门加强行业性监管的重要抓手之一。
税务总局在2018年6月刚刚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针对扣除凭证的管理要求也特别值得关注:
*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文娱行业企业应自行判断其支出的收取方是已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还是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妥善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会面临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抵扣的风险。
另外一个近期市场较为关注的问题是部分从业者为获得税收优惠和地方财政返还,到一些偏远的地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此类安排需要关注的税收风险包括:
在当地设立的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否可纳入税收优惠的鼓励类行业范围?
该公司是否在其设立地是一个“壳公司”?公司的运营模式是否有实质和合理商业目的,可以支持其享受税收优惠?
当地的财政返还政策是否合规?是否可能随时被终止、取消,甚至追讨?
若同一集团在不同的地区设立公司,则关联企业间的内部交易定价机制是否符合转让定价的独立交易原则?
《通知》重申了影视行业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合规性,因此相关企业应当对自身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进行及时梳理、审视和判断。
税收征管和监管,双管齐下
税务总局的《通知》同时强调了加强具有行业针对性的税收征管和监管力度,包括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共享、纳税人税收风险分类管理等,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事法律。
另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能会被列入税收“黑名单”,如果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违法案件的自然人本人或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在出入境、担任企业高管、取得信贷、高档消费等各类方面都会面临各种惩戒措施。
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推进,这些征管及监管措施不仅有《税收征管法》为基础,还将有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为法律依据。在征管实践中,金税三期的不断完善升级,稳步推进中的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未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一人一号”)管理等,都是强化税收征管及监管的手段。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影响
刚刚结束公开征求意见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也值得关注。草案建议对个体工商户等的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进行较大的调整,虽然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没有变化,但是各档级距大幅提高,其中35%的最高税率对应的级距下限将从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而言,这意味着税负的较大降低。文娱业从业者应视自身的经营模式,合理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业务实体形式。
此外,改革之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可能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费及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税率表,这将减少纳税人通过分散收入(或人为改变收入性质)来降低税负的空间。
个人所得税法也将引入反避税条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交易及海外避税地受控外国公司,以及其他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情形,都将成为税务机关未来在个税领域关注,并在必要时进行打击的对象。
从2010年税务总局强调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开始,影视行业从业者就成为重点监管的纳税人群体。税务总局此次并未公开《通知》具体内容,但在其官网公布了这一消息,可以理解为是税务部门重视这类问题解决这类问题的决心,也是对相关行业从业者提高税收遵从度的督促。
影视行业以及其他文娱业纳税人应当关注相关要求的后续落实情况,从企业及个人层面,及时审视目前的业务实体架构、收入安排、费用支出等的相关税务处理情况,在税务合规的框架内探索合理的优化安排,并在需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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