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徐贺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8日
4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和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今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据此判断,创投税收优惠范围进一步的扩大。
综合来看,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亮点,是享受投资优惠的主体扩大到了个人投资者。在实践中,不仅仅有创投企业投资于成长型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更有很多个人投资者(包括公司创始人)等投资这类企业。投资这类企业可能未来获得数十倍、上百倍的投资收益,但是也承担着非常大的投资风险,并且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也比企业投资者要弱。因此,从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角度来看,给予个人投资者投资抵税优惠也是非常必要的,这项政策的实施更能激发社会公众的创业热情。
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计征的模式,对于个人投资抵税的优惠设计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比如,投资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究竟可以抵扣哪个项目?可以向以后结转多久?被投资企业未来的股改、上市以及并购退出中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这些具体的问题还有待于相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
上述优惠政策的另外一个亮点,是可以享受优惠的投资标的进一步扩大。现行创投企业(包括直接投资以及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税收优惠,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即创投企业必须是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若是被投资企业不是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接受投资后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不能享受优惠或者影响享受优惠的效果。
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政策调整,把投资标的扩展到了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这一类企业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对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其在创业成长期内并不一定能够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但是这类企业的创新性和创造性都比较强,长期来看取得高新资质只是时间问题。这类企业更需要创投资本的扶持,从税收角度来说投资这类企业能够享受优惠也是理所应当的。
(作者: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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