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李冼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1日
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现将纳税人缴纳税收滞纳金的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我们知道,纳税人发生的税收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4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因此,纳税人发生的税收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税收滞纳金的计算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纳税人缴纳税收滞纳金的6种情况
根据《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纳税人不需缴纳税收滞纳金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经批准延期纳税”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法定情形有二: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案例:汶川大地震后,灾区企业因地震后损失巨大,无法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纳税的,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3.经批准延期申报的。
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5.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补缴税款的。
纳税人发生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不需缴纳滞纳金。
6.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的。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亲,还有哪些不需缴纳滞纳金的情况,请您来补充。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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