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来文《关于企业改制转增股本涉及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市地税发[2009]5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由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除股票溢价发行或自然人股东原始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外的其它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二、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鉴于企业正在进行改组上市,且 因资金困难从未向股东派发过红利等情况,可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自其取得所得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8月26日
上一篇: 吉地税函[2010]5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课征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50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9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4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7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8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12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9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9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