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注册资金达到一定标准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一定额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应采取合理的征收方式,逐户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
三、凡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公式为:
年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额×应税所得率-42000
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四、按月自行申报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不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
五、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参照本公告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9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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