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按照《通知》第八条的规定自行确定。
二、新税法及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出台的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税规定中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13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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