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税险同步的工作机制。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不需要考虑车辆的登记地,一律按规定代收车船税。已经完税的车辆,要对其合法有效的完税凭证复印备查,复印件必须清楚、完整。
二、加强税源管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必须按《吉林省地税局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吉地税〔2007〕93号)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收车船税明细情况。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将《车船税代收情况明细表》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年度终了后,各市州、县(市)地税局要对本区域内已税车辆信息情况进行汇总,掌握税源底数。同时要建立与车辆管理部门的信息联系,掌握所有应税车辆信息情况,通过应税与已税车辆的对比,发现漏征漏管车辆,强化车船税征收管理。
三、做好减免车辆的后续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出具免税证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和外交车辆,进行跟踪管理,对免税车辆改变用途或车籍转让的,要从车辆改变用途或车籍转让之月起,恢复征收车船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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