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段文涛 发文日期:2018-11-16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那么,一个企业可否在多件固定资产中,选择部分(某一件或几件)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他的则采用诸如年限平均法(直线法)等分摊折旧扣除呢?
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应“量体裁衣”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新购进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政策。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后,纳税人可能会由于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与财务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同,而产生复杂的纳税调整问题。
对于短期无法实现盈利的亏损企业而言,选择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会进一步加大亏损,且由于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限制,该亏损有可能在后期无法得到弥补,实际上是减少了税前扣除额。此外,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往往不会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执行一次性扣除政策,时点很重要
考虑到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因此,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值得关注的是,为避免恶意套取税收优惠,税收政策明确规定,凡选择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当年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例如,闻涛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当月)购进单位价值18万元的汽车一台并投入使用,在11月(次月)计提折旧时,考虑到2018年利润较少甚至可能亏损,而2019年可能实现的利润会很大,于是就准备先在11月和12月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待到2019年1月再对该项固定资产采用一次性计入2019年度(当期)成本费用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方式。
能否这样操作呢?答案是否定的。该公司新购入的这台汽车,如拟采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方式,就只能在投入使用月份(10月)的次月(11月)所属年度(2018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购进的次月折旧时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部分或全部一次性扣除,可自由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当年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件固定资产而言,单件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本企业其他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某单件固定资产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选择某单件固定资产不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而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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