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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长春市城区内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执行3%的税率将于2006年9月30日到期。为统一税率,公平税负,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10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恢复为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9月20日
• 财税〔2007〕1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 财农税字〔1991〕第38号 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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