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转发给你们,于2005年3月22日起执行。此前对拆迁居民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动迁契税征免界限问题的批复》(吉地税函〔2001〕73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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