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吉林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等单位拆迁补偿征收契税的请示》(吉市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吉林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城市开发办、城市拆迁安置公司在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中,通过政府划拨或征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由于“地为房载、房依地建”,上述单位在取得在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对附着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也实行了一次买断,给予一定价值的补偿。这种行为是先买房后拆料,属于房屋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上开发建设单位的拆迁补偿行为应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实际支付给房屋所有者的拆迁补偿费。
上述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改造过程中占用耕地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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