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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现将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 国税函〔2007〕1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 核定补税不缴滞纳金和罚款
• 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罚款和滞纳金的财税处理
• 未按时申报纳税的人注意咯~税收滞纳金应这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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