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徐迪佳 张义 发布日期:2019—01—22
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实施奖励,是国家鼓励全社会共同监督维护税收秩序的举措,实施多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措施最近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有待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事件:违法举报奖励兑现无门
因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有功,廖明(化名)最近得知自己可以获得一笔奖励,但寻求兑现时,从哪里领取成了问题。
事情要从2016年9月5日说起。当天,廖明以信件形式向Z省H市原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以下简称稽查局举报中心)实名举报,XX公司股权转让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举报中心按照惯例,以《关于转办XX公司案件的函》的形式,将有关举报情况转给H市G区税务机关(管理局)处理。
因为案情复杂,G区税务机关按照反避税程序对XX公司进行了大量调查,最终于2018年6月底对该公司作出了追缴税款300余万元的处理。
两个月后,廖明致电税务局,要求兑现举报奖励,但G区税务局和稽查局举报中心均认为应该由对方支付奖励,事情陷入僵局。
焦点:受理处理部门各执一词
稽查局举报中心之所以认为应由G区税务局向廖明支付奖励,理由有两点:
其一,谁处理谁奖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审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检举奖金。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对照来看,本举报案件已经由稽查局举报中心转交G区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理应由后者负责后续包括处理和处理之后的事项。
其二,稽查未立案。《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Z省原地税局和财政厅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制发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第七条规定中也有类似表述。由此可见,立案是支付举报奖励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本举报案,稽查局并未立案,所以不能支付奖励。
处理此举报案的G区税务局则从两方面否定了举报中心的观点。
一方面,稽查局仅是转办案件,区税务局只是协助承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该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分类处理的第四款规定:“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举报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根据这些条款释义,移交和转办分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流程,如果稽查局认为举报案件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需要移交而不是转办处理。本举报案,稽查局举报中心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和转办函的形式转办到区税务局,没有移交,G区税务局属于本举报案的协办、承办单位,而不是举报首次受理单位。此外,G区税务局也没有立案权限。
另一方面,基层税务管理局既无奖励预算,也无稽查办案专项经费。因此,G区税务局对本举报奖励无从可出,也没有依据。
应对:公职律师团队明晰相关规定
那么,到底该由哪个部门办理并支付廖明举报奖励?具体如何操作?
针对上述争议,H市税务局前不久组织系统内的公职律师队伍开展讨论。公职律师们经过多轮梳理分析,最终认为应由稽查局举报中心支付举报奖励,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否以立案为前提
如上所述,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涉税检举案件要求举报奖励,立案是前提条件也是必要条件。
(二)奖励金管理支付问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Z省原地税局和财政厅制定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第二条规定: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市、县(市、区)财政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经费中据实列支。
由上述这三款法条规定可见,举报奖励是需要税务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的,也必须列支在税务稽查经费中。主管区税务机关作为管理局,既没有稽查经费,也没有这笔年度预算,奖励支出没有财务上的合法依据。
(三)转办稽查局外其他部门的如何提奖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中,未涉及除稽查局外其他部门处理案件该如何提奖的规定,但是从举报案件的处理程序以及奖励经费列支等方面看,由举报中心一个口子对外,有利于相关工作的落实,对纳税人而言也最方便。
另外,Z省原地税局和财政厅制发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在税务机构改革后依然有效。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检举奖励资金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兑付。移交除稽查局外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在查处结束后五日内将处理结果(或案卷)书面返回举报中心,如有符合检举奖励条件的,举报中心应根据检举人的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按规定计提并兑付举报奖励。因此,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由G区税务局将本案的处理结果书面返回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兑付奖励,这样也符合举报受理程序和奖励金支付规定。
思考:从法规层面解决争议问题
这起案例反映了多处争议,诸如稽查局和管理局间的案件流转程序、奖励金管理支付、管理局处理涉税检举的法律依据等,都是实际存在的执法风险隐患。彻底消除这些隐患,还需要完善相关法规。
稽查局与管理局案件移交和转办的不同程序需要明确界定
本案例中,起初举报中心是转办到稽查局内部科室,后转办到区税务局,两项操作的程序并无区别。稽查局以转办函的形式交税务局,法理上,转办不引起职责的改变,移交会引起改变。所以,从程序上看,本案例,区税务局仅属于该起举报的协办、承办单位,而不是举报首次受理单位。笔者认为,应尽快明确稽查局与区税务局之间的案件移交流程,区别设计举报中心转办和移交案件流转单,明确相关部门的权限和职责分工。
基层税务管理局处理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亟待填补
本案例涉及的法规有《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虽然其中有“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等含有“主管税务局”字样的条款,但根据立法本意和实践援引,条款中的“主管税务局”指的仅是稽查局的主管税务局,而非无隶属关系的税务管理局。因此,实践中,区税务局在受理税收违法行为时,常陷入无依据的境地,存在执法风险。
举报奖励应遵循保护合法举报、便利合法奖励的原则
从立法原意看,《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旨在鼓励纳税人举报涉税违法行为,监督各种应税行为。从信赖保护原则看,举报人无法准确区分税务系统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向举报中心举报,从举报中心领奖,最便利、及时。这方面,Z省原地税局和财政厅制发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移交除稽查局外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在查处结束后五日内将处理结果(或案卷)书面返回举报中心,如有符合检举奖励条件的,举报中心应根据检举人的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按规定计提并兑付举报奖励。”笔者建议,新税务机构制定有关举报奖励的办法时保留此条款。
总之,税务系统不能以内部职责分工问题影响举报人受领合法奖励。否则,既不利于举报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也影响税务机关的形象,更与引导全社会共同监督维护税收秩序的立法初衷相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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