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19—02-22
1月25日,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4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永续债),吸引了境内外140余家投资者参与认购。不少商业银行表示,可能跟进发行永续债。业内人士预测,国内永续债市场将迎来快速发展期。在此背景下,永续债究竟是“股”还是“债”引发业界热烈讨论,进而引出永续债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这一关键问题。
A 争议根源:永续债性质界定不清
1月25日,中行发行了我国首只银行永续债。2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这再次引发业界对永续债的关注。
永续债,又叫无期债券,是指没有到期日的债券,发行方只需支付利息,没有还本义务,实际操作中会附加赎回及利率调整条款。从理论上讲,永续债可以“永远”地发行,没有明确的到期日。从实际操作层面讲,发行人可以在条款约定的某一时间段,按照某种价格赎回债券。一般来说,发行人多设置3年、5年、10年的赎回期。有些发行人会选择在第一个赎回点赎回,这样永续债的实际存续期就非“永续”。
永续债可计入企业权益资本,募集资金可作为项目资本金使用,且由于其相比资产剥离、利润积累清偿债务等方式,降杠杆见效快、能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促进国有优质企业提质增效发展、优化企业债务结构的主要融资品种。据潘功胜介绍,在银行业推出永续债,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补充渠道,优化银行资本结构,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业内人士预测,鉴于发行永续债的诸多好处,永续债市场将迎来快速发展期。
尽管永续债很受欢迎,但业界对其业务实质看法不一,进而引发永续债究竟是“股”还是“债”的争论,企业在实务中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以记者采访的6家永续债发行企业为例,仅有1家将其发行的永续债定性为“债”。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讲师吕明分析,如果发行方将永续债定性为 “股”(即权益性融资),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只能从企业未分配利润中支付。在会计处理上,永续债作为权益工具核算,既可以增加公司权益资本,又不会稀释已有股东的权益,同时还不会提高发行人账面的资产负债率。这样一来,在税务处理上,永续债利息支出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吕明说,如果发行方将永续债定性为“债”(即债权性融资),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在会计上通过资本化或费用化影响损益;相应地,在税务处理上,则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B 风险提示:不能两头都想占便宜
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培介绍,由于目前永续债在税务处理上尚无明确规定,实务中,永续债发行企业将同一笔永续债,在会计上按“股”处理,税务上按“债”处理的情况并不少见,其形式要件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税务风险很高。“甘蔗不能两头甜。”王培说。
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全国税务技术中心高级经理姜玲玲举例说,A企业于2016年发行了一笔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金额为人民币50亿元,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偿还有息债务。
融资工具的主要发行条款中,有以下规定:(1)定向工具期限为于发行人依照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之前长期存续,并在发行人依照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时到期;(2)赎回权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于定向工具第3个和其后每个付息日,有权按照面值加应付利息赎回此定向工具;(3)递延支付利息条款规定,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定向工具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
以上发行条款内容说明,债券未规定到期日,持票人不能要求偿还本金;发行人可自行决定行使赎回权的时间;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付息时间。综合以上考虑,A企业未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义务,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
因此,A企业将其发行的永续债在会计上作为权益工具处理,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但同时,A企业在税务处理上,将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且未取得利息发票。王培说,从税收法理上讲,永续债发行方不能既在会计上享受了增加权益资本而不增加资产负债率的福利,又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支出。如果属于权益性融资,其成本费用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姜玲玲分析,A企业永续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一致,在现有税法规定下,一定程度上存在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的处理原则,即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C 专家建议:保证税会处理一致性
王培提醒,在现行税法体系下,保持会计和税收处理原则的一致性,是永续债发行方最需关注的一点。也就是说,如果发行方将永续债定义为“股”,就不应考虑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中,不少永续债发行方都很谨慎。北京某一永续债发行方税务总监武先生介绍,他们会根据不同批次的永续债,按照利息跳升机制等因素,具体将永续债定义为“债”或“股”。虽然企业会将发行的永续债大部分定义为“股”,但定义为股性永续债后,出于谨慎性考虑,税收上应与之匹配,利息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样谨慎的,还有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前身)。该公司财务部经理杨伯伟介绍,企业结合其募集说明书条款,按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将其发行的永续债归于金融负债,按照“应付债券”的要求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相应地,税务上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杨伯伟说,债性永续债募集的资金不计入发行人权益,从而避免了股性永续债和一般股权投资界定划分不清的问题。
王培建议,永续债的发行方可以借助专业涉税服务机构的服务,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考虑到永续债的涉税处理专业性较高,企业可以在进行具体税务处理前,聘请专业涉税服务机构进行专项鉴证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采访中,某债券发行方税务总监告诉记者,借助专业涉税服务机构的力量,的确在永续债的发行和相关的税务处理上省心不少。
另外,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徐贺提醒,A企业发行永续债相关利息支出,没有取得合规的扣除凭证(利息发票),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如果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永续债利息,应该在实务中重视相关的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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