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规定,现就宁波市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各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依据规定的征收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风险准备金。
二、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缴纳义务人可选择按季或按年申报缴纳费款。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缴纳应缴费款,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按年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主管税务机关于次年3月底前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
四、缴纳义务人办理费种登记后,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http://etax.ningbo.chinatax.gov.cn)或者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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