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及时处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
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严格内部责任认定和追究,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扣除的贷款损失,或弄虚作假进行税前扣除的,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税务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公告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上一篇: 财税〔2014〕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3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下一篇: 财税〔2017〕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49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4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1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59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