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及更好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取消10项税务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税务部门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不得将税务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纳税人;应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要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相关理念,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
税务部门应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增便利、添活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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