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7〕6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符合《通知》规定纳税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后至10月31日,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半征收上一年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未按规定申报并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小微型企业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详见附件)。
小微型企业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站,在“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表证单书--税收优惠”中自行下载。
(二)申请减免税的房产、土地权属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通知》中“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大政发[2017]6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7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我市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印发)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小微型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实施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附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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