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取消目录中所列证明事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外籍人员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 | 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需提供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资料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1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按照本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由外籍人员提供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即可 |
2 | 审计鉴证报告 | 企业在证明亏损真实性时,需提交审计鉴证报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31号) | 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定办理即可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3 | 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损失证明文件 | 纳税人因重大损失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时,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纳税人提供相关材料(仅限于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产生、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不需要专门另行从第三方取得的材料)即可 |
4 | 营业执照 | 1.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十九条 申请企业报送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报告。 (三)《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三)。 (四)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料。 (五)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六)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资料。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2.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材料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5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6 | 税务登记证 | 1.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6 | 税务登记证 |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3.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
7 | 身份证 |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时,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7 | 身份证 |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时,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3.雇用临时工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人工费时,需要提供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30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即可 | ||
8 | 完税凭证 | 1.纳税人转让单宗或能够清算的房地产时,需要提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8 | 完税凭证 | 2.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报送预征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二十三条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一)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报告; (二) 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及支付地价款(出让金)凭证; (三) 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书; (四) 申请立项的有关文件及项目批准文件; (五) 开发项目的预算、概算书; (六)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验收证明; (七) 无偿提供公共配套设施有关资料; (八) 预征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九) 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凭证(包括地价款、出让金、房产开发成本、费用等); (十)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和费用凭证; (十一)审计报告; (十二)财务会计报表; (十三)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 (十四)《普通标准住房审核表》; (十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但在2015年9月8日税务机关运行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之前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仍应提供预缴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
3.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报送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8 | 完税凭证 | 4.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需提供资源税完税证(或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六条 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资源税完税证(或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公章(或个人章)。频繁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相关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5. 纳税人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29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 纳税人按总机构汇算清缴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即可 | ||
9 | 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 |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时,需提供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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