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更好的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取消8项税务证明事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附件所列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2月21日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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