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8年第67号修改),为了进一步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压缩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承诺办结期限比法定期限压缩了50%。
(二)简并优化税务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简化申请材料。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申请材料中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经办人员已经在税务机关进行过实名认证身份信息的,不再提供身份证件。
(四)提供代办转报服务。申请办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可以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
(五)方便纳税人办事。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方式予以确认,不再要求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补盖印章。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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