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情况,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住宅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五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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