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它事项遵照财税〔2019〕22号文件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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