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实业资产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实业资产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6.45亿元,直接转计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同意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资产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一篇: 财税〔2007〕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财税〔2008〕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2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2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47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4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099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58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