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要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甬国税发〔2005〕28号)收悉,批复如下:
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是1994年在宁波奉化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调荷供电,属于从事能源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同意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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