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山东、浙江、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我公司税前收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艺总字[2004]47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14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
附件: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司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 78 北京市
2 中艺国际广告展览公司 283 北京市
3 中艺家具进出口公司 29 北京市
4 中艺编织品进出口公司 131 北京市
5 中国抽纱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88 北京市
6 中艺建筑装饰公司 42 北京市
7 高德珠宝鉴定研究所 2 北京市
8 中国抽纱福建进出口公司 31 福建省
9 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 129 广东省
10 中国抽纱深圳进出口公司 38 深圳市
11 中国抽纱烟台进出口公司 31 山东省
12 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 142 山东省
13 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 1070 上海市
14 中国抽纱杭州进出口公司 22 浙江省
15 中艺华甬进出口公司 24 浙江省
16 黑龙江中艺瑞宝进出口公司 5 黑龙江省
合计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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