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邮政企业实行市(地)县财务管理一体化管理模式后,县(市)邮政局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管理上划到市(地)邮政局。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合并纳税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北京市邮政局
2 天津市邮政局
3 河北省邮政局
4 山西省邮政局
1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
6 辽宁省邮政局
7 吉林省邮政局
8 黑龙江省邮政局
9 上海市邮政局
10 江苏省邮政局
11 浙江省邮政局
12 安徽省邮政局
13 福建省邮政局
14 山东省邮政局
15 江西省邮政局
16 河南省邮政局
17 湖北省邮政局
18 湖南省邮政局
19 广东省邮政局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局
21 海南省邮政局
22 重庆市邮政局
23 四川省邮政局
24 贵州省邮政局
25 陕西省邮政局
26 云南省邮政局
27 西藏自治区邮政局
28 甘肃省邮政局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局
30 青海省邮政局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局
32 中国集邮总公司
33 中国速递服务公司
34 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
35 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6 北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7 天津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8 河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9 山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0 内蒙古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1 辽宁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2 吉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3 江苏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4 浙江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5 安徽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6 福建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7 山东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8 江西省邮政物流有限公司
49 河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0 湖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1 湖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2 广东邮政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53 广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4 海南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5 重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6 四川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7 贵州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8 云南邮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59 陕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60 西藏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61 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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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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