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及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北京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河北省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1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集中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3月1日
附件:国家邮政局2000年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01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33505
02 天津市邮政局 4952
03 上海市邮政局 20455
04 中国集邮总公司 39998
05 河北省邮政局 20174
06 山西省邮政局 18479
07 内蒙古区邮政局 210 32
08 辽宁省邮政局 0 0
09 吉林省邮政局 16324
10 黑龙江省邮政局 17654
11 江苏省邮政局 1385
12 浙江省邮政局 968
13 安徽省邮政局 13885
14 福建省邮政局 0 0
15 江西省邮政局 19560
16 山东省邮政局 176
17 河南省邮政局 18929
18 湖北省邮政局 19347
19 湖南省邮政局 21046
20 广东省邮政局 896
21 广西区邮政局 18553
22 海南省邮政局 9910
23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 12835
24 四川省邮政局 35655
25 贵州省邮政局 24657
26 云南省邮政局 29297
27 西藏区邮政局 13588
28 陕西省邮政局 18049
29 甘肃省邮政局 26069
30 青海省邮政局 10872
31 宁夏区邮政局 6830
32 新疆区邮政局 30960
合计 98910 42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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