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山西、陕西、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关于部分新成立企业2005年度实行合并纳税的请示》(船重财[2005]703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我局批准其所属的武汉船舶工业公司等6家企业自2004年起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同意自2005年起,其新成立的山西汾西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江淮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进入西安船舶设备工业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武汉船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入武汉船舶工业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请你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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