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台注释:该文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内试点地区,并开展编码推行试点工作:
(一)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新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分批完成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升级。
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升级安排
(一)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税务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货运税控系统、统一受理平台、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并自2月19日起组织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系统的安装、升级。
非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
(二)涉及的补丁升级包和说明文档将在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网(网址:http://100.16.92.105)“补丁发布”栏目发布。请各地税务机关于2016年2月16日及时下载软件补丁升级包。
各地税务机关应提前做好升级应急预案,分析评估需要配套升级的相关应用系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三、工作要求
(一)试点工作意义重大,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试点方案。
(二)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做好试运行组织工作,加强宣传辅导,组织服务单位做好软件下载(安装)升级、编码维护等服务工作。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试运行的组织协调,做好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以及税务端应用系统的升级和技术维护等工作,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按时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五)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3月20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通过可控ftp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15日
上一篇: 财税〔2013〕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3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2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4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3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0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