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西、四川、海南、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寰岛(集团)公司《关于中国寰岛(集团)公司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寰集[2002]第4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4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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