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各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保集字[2002]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保利集团公司2002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0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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