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的请示》(鄂国税发〔2002〕1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处于市场开拓期,考虑到医药行业的营销特点,为支持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有关规定,同意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和2003年的广告费支出全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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