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山东、广东、四川、陕西、辽宁、浙江、云南、河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除北京、上海分公司暂不就地预交外,其余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八月五日
附件: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名单 所在地
1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
2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
3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江苏·南京
4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江苏·苏州
5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江苏·徐州
6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江苏·南通
7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
8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山东·青岛
9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山东·烟台
10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山东·威海
11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深圳
12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东·广州
13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广东·佛山
14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广东·中山
15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广东·珠海
16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广东·东莞
17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辽宁·大连
18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成都
19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
20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云南·昆明
21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浙江·杭州
22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浙江·绍兴
23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辽宁·沈阳
24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陕西·西安
25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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