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上海、北京、广东、四川、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河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我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请示》(太平寿[2003]40号)。经研究,现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由总公司在上海市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八月五日
附件: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名单
1 太平人寿上海分公司
2 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
3 太平人寿广州分公司
4 太平人寿成都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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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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