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3-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2000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新疆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昆明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等7家空中交通管理局从2000年度起,由各空中交通管理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民航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的名单,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附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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