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航系统向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外商)租赁飞机所支付的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
二、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民航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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